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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股票看20世纪50年代的股份制企业(三)

REPOSITORY INTRODICTION
 
《当代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3期     
三、从老股票看城市中的街道办企业 
三、从老股票看城市中的街道办企业
除了上述两种企业外,20世纪50年代存在的股份制企业中还有一种类型,就是城市中的街道办企业。笔者收藏有一份1958年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民办企业的企业股票,提供了这种类型企业的一份难得的案例(见图9)。
这份街道办企业的股票为印刷体印制,周围以红色细花图案围成方框。正面上方从右至左以“武昌区新河街民办企业”几个黑体汉字排列成半圆形,半圆形的下方是红色的“股票”两字。其下从右至左以竖行分栏排列着这份股票的主要内容,每栏一行。分别是:股本总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股份总数贰仟股;每股金额人民币伍拾元整;登记日期公元一九五八年八月一日;股东胡菊萍(毛笔手写);股份  股;股额人民币陆(毛笔大写)元整;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委员会;公元一九五八年八月一日。在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委员会的地方盖有紫色的“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委员会”的公章。另有两个红色的“付讫”印章和空心的红边“股票”二字。在此股票的最左边下端有一行紫色的大写汉字日期章,内容为“壹玖伍玖年壹月壹日起息”。再左边为骑缝章等一般寻常内容。这份老股票的背面分为两个部分,左边是“过户表”(下面是过户书号、年月日、过入户名、公章等栏目)和“付息表”(下面是付息日期、金额等内容)。右边是“章程摘要”,收录了章程的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内容为(文中标点符号为笔者添加):“第五条:本企业股本总额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每股伍拾元,合计贰仟股。第六条:本企业股东以本辖区人民为限。第七条:本企业股票概为记名式,并附历年付息表加盖企业公章。第八条:本企业所发行股票须满三年后方能退股(特殊情况例外),息金在一年付息一次。第九条:本企业股票凡遇转让时须由转让双方具函本企业,查明毫无纠葛并更换印鉴后方能过户。凡未经正式过户让转有股票者不得对抗本企业(笔者注:这句话似乎有些语病)。第十条:企业股票如遇有遗失,须向本企业报告,经了解,壹月后根据情况可以补发。第十一条:本企业股票如有遗失毁损转售分开合并或更改名号,须换新股票者,应随缴换票费及印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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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封建社会的钱庄、票号及某些商号,在采用“合股”的组织方式时,与这里的这些规定有很多类似之处。“合股”企业,又可称“合伙”企业。《辞海·经济分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78年版,第385页)对这种企业的定义为:“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由二人或二人以上订立合伙契约、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企业。企业财产为合伙人共有,盈利按出资多少或契约规定分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不受出资额的限制”。这条词条可作为对“合伙”企业认识的参考,只是这里还应加上一点,即“可以在有商定条件的情况下退股”的内容。
 
难得的是,在笔者收藏的这份股票的背面,粘附有一封持股人胡菊萍在入股不满三年、按规定不能随意退股时申请退股的申请书和几个单位的批示意见,留下了这种企业股东在请求退股时经办程序过程的实例。现将这封申请书的内容照录如下:
兹有幸福二里二号居民胡菊萍因今年元月至现在,家中连死三人,加上自己孩子较多,目前确实困难重重,无法克服。为了解决部分困难,特申请将本人58年8月投入街办企业的陆元股金退回为盼。此致
    居委会
    生产福利部
    申请人胡菊萍(盖章)
 
1960年6月8日
在申请书左下角,有钢笔签署的“同意退股”字样和日期“60.6.8”,并在这里盖有“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幸福里居民委员会”的公章一个和“武汉市武昌区新河街工业办公室”的公章一个。旁边还有两个“副本”的红色印章。证明这里的这份申请书是作为“副本”存档而被保留下来的。
根据这份股票的内容和记载,可以知道其是1958年“大跃进”时期街道办企业时的产物。1958年3月中共中央成都会议以后,提出了全党办工业、全民办工业的方针。认为全民办工业是国家工业化的新方向和新道路,既可以使国家集中力量发展重工业,又可以实现5~7年内使地方工业总产值赶上或超过农业总产值的目标。按照这个方针,城市街道也要大办工厂。4月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加强对残存的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对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作出了严格限制和改造城镇个体工商业者的具体规定:除不适合集体生产的某些特种手工业可以进行个体生产外,从事其他手工业的劳动者和个体商贩都必须参加合作社。此后,街道办工业发展很快,成为地方工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①从这个新河街民办企业发行股票的日期是1958年8月1日推测,显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兴办起来的街道集体性质的股份制企业。
拿这份股票与其他老股票特别是崂山源头联村和远安县第四区苟家垭的两份供销合作社的股票相比较,可以发现,虽然在成立和发行股票的时间上都晚了好几年,而且一是农村供销合作社一是城市街道办工厂,但在“集资入股”的方式、获取股息的权利等方面是一样的。不同的地方也有几处,首先,是这份街道办的企业股票对这家企业的股东范围进行了限定,即必须是本辖区的居民。其次,是这家企业的股票明确表明可以转让,只不过在转让时设定了条件,即需由双方具函该企业,在查明没有纠葛后才能更换印鉴过户。第三,是对股东退股的时间作了三年的限定(也留出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余地,本股票持有人胡菊萍就是因为不到三年即申请退股,因而需要书面向居委会申请并经居委会和街道工业办公室的同意才能退股)。第四,是这份股票背面留下了章程的择要,而供销合作社的股票上都没有迹象能够显示出其是否有章程。第五,是这份股票的每股股金为人民币伍拾元,但并未作可分几次缴纳的规定。本股票持有人胡菊萍入股时只有人民币陆元,退股时与入股时相比,已过去一年半以上时间,但退股时仍然是人民币陆元,股票上也没有留下可以分几次缴纳的字样,这种情况是不是说明胡菊萍是例外?或者可以几个人合伙凑一股?这里没有留下更多的进一步的说明,对此问题只好存疑了。另外,在崂山和远安县的这两份股票上,都有理事和监事职位的设置,而新河街的这份股票却没有,从这个意义上看,这个城市街道办企业比农村的这两个企业在组织方式上更接近传统社会中的合股企业。